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二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 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第一款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二款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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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04〕20号 |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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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轮胎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鲁发改工业〔2024〕487号 |
一、轮胎、铸造项目不再按照“两高”项目进行管理,新建(含改扩建,下同)轮胎、铸造项目不再执行有关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仍须符合《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649号)及附件《山东省高端轮胎铸造项目发展指导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高端项目要求,能效达到标杆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建设实施。新建轮胎、铸造项目省级窗口指导权限下放至各市执行,各市要按照“区域集聚、主体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产能建设,重点围绕以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布局铸造产能,提高配套供给能力。通过窗口指导的项目,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积极推动新建轮胎、铸造项目使用清洁运输方式。轮胎、铸造行业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产线整体拆旧建新、产能整合、异地搬迁),不再实行窗口指导;其他“两高”行业技术改造项目(同上),实行市级窗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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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公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20号修订 |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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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款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备案机关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补正。
第三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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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第三条
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款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第四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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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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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鲁工信发[2022] 5号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化工行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 中 以下行业: (1) 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3) 291橡胶制品业。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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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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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款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第四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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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备案机关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补正。
第三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备案机关发现备案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一)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的;
(三)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备案机关备案权限范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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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 |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
第一款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第二款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第二款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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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发〔2016〕18号 |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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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第十六条
第一款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款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款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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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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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 |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款
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四款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第五款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款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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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发〔2016〕18号 |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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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第14号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五条
第一款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第二款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第一款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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