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

工伤保险待遇终止拨付


实施主体 兰山区人社局 办理方式 1
基本编码 37201494600108 实施编码 11371302004452442Y437201494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1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1,3,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1,2,3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终止拨付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130-131号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9-2032101
咨询网址:http://lylszwfw.sd.gov.cn/ls/icity/guestbook/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投诉电话:0539-8226155
投诉网址:http://xzspjwx.linyi.gov.cn:8089/ext/linyi/evaluate/index.jsp?pid=37130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130-131号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30-131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09: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查看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查看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丧失待遇享受资格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终止拨付待遇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2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医院开具或人民法院开具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符合条件的审核完毕后数据计入系统。 0 数据入库 张卫国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0 材料不全,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告知审核结果 张卫国
受理 1.是否在省本级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0 材料不全,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张卫国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况有哪些?
回答: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判刑收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