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
1.【法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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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 号)第四条:“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护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六条:“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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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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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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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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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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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
批复文件 |
即办 |
根据水保方案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开具补偿费单据,收取补偿费。 |
孙浩 |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科员 |
投资建设科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补偿费可以减免吗?
回答:
可以,具体情形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问题2:
征收标准是什么?
回答: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