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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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 “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 |
山东省公安厅 |
鲁公通〔2021〕157号 |
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
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随其他亲属落户
(父母死亡)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
女士官落户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下同)。
公民收养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
机构收养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1.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移交地方安置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
退役军人落户 1.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登记 刑满释放
恢复登记 1.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
2.原户口注销材料或调查情况;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持证未落
恢复户口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
(落社区集体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3.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滞站3个月以上
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无户口人员
补录落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无户口情况公示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出国(境)定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加入外国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效外国护照及相应翻译件,中国签证。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农村地区
分(立)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所内移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亲属关系材料(限投靠亲属);
3.个人有关情况说明(限迁至社区集体户)。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4.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投靠其他近亲属(限投靠城镇地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材料;
3.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迁移说明(限未成年人投靠其他近亲属)。
投靠其他监护人(限因父
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经商(招工)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佛教、道教
人员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调动和录用
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城镇居民
回迁农村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限原城镇居民回原籍);
3.符合落户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相关材料(限因就业创业回农村)。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学生毕业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迁出 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招生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毕业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材料;
3.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4.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变更更正民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限变更民族);
3.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限更正民族)。
变更更正性别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增加曾用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变更户主 1.原户主指定;
2.同户所有成年人商定或按照成年人长幼顺序临时指定(限原户主迁出、死亡、注销等)。
其他地址登记 1、本人申请;
2、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证明证件类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补(换)领
居民户口簿 1.户主申请或同户成年人共同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限换领居民户口簿);
3.书面申请(限因家庭矛盾申请打印首页及本人登记卡)。
身份证件业务 首次申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出入境证件、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军人居民身份证 部队公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数据文件及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
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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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
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随其他亲属落户
(父母死亡)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
女士官落户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下同)。
公民收养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
机构收养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1.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移交地方安置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
退役军人落户 1.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登记 刑满释放
恢复登记 1.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
2.原户口注销材料或调查情况;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持证未落
恢复户口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
(落社区集体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3.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滞站3个月以上
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无户口人员
补录落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无户口情况公示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出国(境)定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加入外国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效外国护照及相应翻译件,中国签证。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农村地区
分(立)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所内移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亲属关系材料(限投靠亲属);
3.个人有关情况说明(限迁至社区集体户)。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4.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投靠其他近亲属(限投靠城镇地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材料;
3.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迁移说明(限未成年人投靠其他近亲属)。
投靠其他监护人(限因父
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经商(招工)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佛教、道教
人员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调动和录用
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城镇居民
回迁农村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限原城镇居民回原籍);
3.符合落户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相关材料(限因就业创业回农村)。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学生毕业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迁出 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招生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毕业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材料;
3.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4.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变更更正民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限变更民族);
3.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限更正民族)。
变更更正性别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增加曾用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变更户主 1.原户主指定;
2.同户所有成年人商定或按照成年人长幼顺序临时指定(限原户主迁出、死亡、注销等)。
其他地址登记 1、本人申请;
2、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证明证件类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补(换)领
居民户口簿 1.户主申请或同户成年人共同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限换领居民户口簿);
3.书面申请(限因家庭矛盾申请打印首页及本人登记卡)。
身份证件业务 首次申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出入境证件、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军人居民身份证 部队公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数据文件及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
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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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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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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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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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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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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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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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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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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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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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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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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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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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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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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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窗口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内容和理由;对需内部核查但无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并配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0 |
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
郑秀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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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窗口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内容和理由;对需内部核查但无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并配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0 |
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
郑秀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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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窗口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内容和理由;对需内部核查但无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并配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0 |
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
郑秀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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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窗口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内容和理由;对需内部核查但无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并配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 |
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
郑秀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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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事实收养公证书是哪个部门?
回答:
公证机构
问题2:
收养登记证哪个部门?
回答:
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