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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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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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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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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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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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
第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表述,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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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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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20〕85号 |
二、主要任务(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
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第3项,事项名称:节能审查,省级业务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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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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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十九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市、县(区)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报告全省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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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为提高节能审查效率,项目受理前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项目情况说明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邮箱;
2、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3、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4、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罚款缴纳证明(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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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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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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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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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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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项目停建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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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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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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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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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由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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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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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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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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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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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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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报告(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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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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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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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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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项目所在地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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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能耗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两高”项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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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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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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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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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相应权限能耗“双控”主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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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文件(已完成立项的,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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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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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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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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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立项主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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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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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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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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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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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相应权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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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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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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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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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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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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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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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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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符合节能评审要求,且当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当地总量和强度控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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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