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

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实施主体 兰山区人社局 办理方式 1
基本编码 37201494600104 实施编码 11371302004452442Y437201494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1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1,3,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1,2,3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支付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130-131号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9-8226280
咨询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投诉电话:0539-8226155
投诉网址:http://xzspjwx.linyi.gov.cn:8089/ext/linyi/evaluate/index.jsp?pid=37130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130-131号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30-131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09: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查看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查看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空白表可在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 0 核准支付 尚建忠
审核 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 1 予以审核 尚建忠
受理 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 0 补充材料或予以审核 尚建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回答: 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标准为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