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实施主体 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方式 1
基本编码 371004017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02MB2861293F4371004017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2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1,3,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http://lylszwfw.sd.gov.cn/ls/icity/result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工程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 2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2楼A201-A212综合受理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9-8226390
咨询网址:http://lylszwfw.sd.gov.cn/ls/icity/guestbook/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投诉电话:0539-8226155
投诉网址:http://xzspjwx.linyi.gov.cn:8089/ext/linyi/evaluate/index.jsp?pid=37130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2楼A201-A212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A201-A212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09: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第一款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第二款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款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查看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查看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第一款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第二款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款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查看原文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 项目建设方案(六)建设管理方案“提出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在内的拟建项目招标方案。 查看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查看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查看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查看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令第9号公布?自2001年6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独立核准事项,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一并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网络下载空白文件,根据填写说明填好后,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提交。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获取审批决定书 按批文规定格式,制发文件。 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杨晨
审核 按项目性质审核办理意见 0 做出核准决定 杨晨
受理(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按处室业务分工审核 0 受理或不予受理 杨晨
收件(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0 编号登记 杨晨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回答: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2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4、以上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