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国务院 |
国办发〔 2018〕81号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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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国务院 |
国办发〔 2018〕81号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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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国务院 |
国办发〔 2018〕81号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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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利益造成危害或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宣布作废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证明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理 |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利益造成危害或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宣布作废 |
0 |
证件作废 |
郑秀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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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