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质〔2014〕154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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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十条
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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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质〔2014〕153号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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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质〔2014〕153号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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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质〔2014〕154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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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十条
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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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质〔2014〕154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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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质〔2014〕153号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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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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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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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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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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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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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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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查 |
本事项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 |
无办理结果,本事项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马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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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