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实施主体 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方式
基本编码 00011713200602 实施编码 11371302MB2861293F400011713200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2,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大厅2楼A201-A212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1
咨询网址:http://lylszwfw.sd.gov.cn/ls/icity/guestbook/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投诉电话:0539-8226155
投诉网址:http://xzspjwx.linyi.gov.cn:8089/ext/linyi/evaluate/index.jsp?pid=37130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大厅2楼A201-A212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大厅2楼A201-A212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午间不打烊,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316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查看原文
《城市绿化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查看原文
《城市绿化条例》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查看原文
 《城市绿化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查看原文
《城市绿化条例》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原文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316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查看原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延续说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及实施方案等)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授权书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与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与决定 1、砍伐城市树木: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公共安全得以保障/病虫害防治需求/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有效改善其他树木生长条件/树木确已自然死亡;古树名木迁移: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改善生长环境的初衷/公共安全得以保障,还需出具迁移必要性的专家论证意见。 2、征得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同意。 3、有施工组织方案、绿化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迁移方案还需有专家审核意见,有迁移后养护措施)。 1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