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国务院 |
国办发〔 2018〕81号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第一款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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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国务院 |
国办发〔 2018〕81号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第一款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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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国务院 |
国办发〔 2018〕81号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第一款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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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国务院 |
国办发〔 2018〕81号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第一款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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