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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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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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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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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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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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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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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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20〕85号 |
《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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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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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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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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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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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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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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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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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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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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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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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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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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