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实施主体 兰山区人社局 办理方式 1
基本编码 37201492100201 实施编码 11371302004452442Y4372014921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7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2,3,4,5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130-131号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9-8223227
咨询网址:http://lylszwfw.sd.gov.cn/ls/icity/guestbook/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投诉电话:0539-8222568
投诉网址:http://xzspjwx.linyi.gov.cn:8089/ext/linyi/evaluate/index.jsp?pid=37130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130-131号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社保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30-13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09: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人社部发〔2021〕80号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人社部发〔2021〕80号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 0 办理失业登记 赵龙
申请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 0 受理失业登记 赵龙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回答: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